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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开设赌场案)_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覃某某,绰号*娃,男性,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92********,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住石阡县*******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5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下半年,丁某某(另案处理)、周某某(另案处理)、黄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石阡县**镇**站旁龚某某家中、陈某某家中、周某甲茶叶加工厂、郑某某家中、周某乙家中、陈某某家中等多处开设赌场,以扑克牌打“划船”等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取提成的方式非法牟利。丁某某、周某某、黄某甲等人开设赌场期间,安排被告人覃某某等人在赌场内服务、抽水钱,每天固定发放300元的工资。后周某某、黄某甲、覃某某等人又在**坝、**坳、**包等多处开设赌场,以同样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取提成。

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覃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在贵州省石阡县**酒店***室开设赌场,以“杀拱”的方式组织赌博,并根据每局的赌注金额抽取一定数额的提成。赌场开设十多天,覃某某获利6000多元。

2016年6月左右,被告人覃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在贵州省石阡县***酒店**楼、石阡县**酒店**楼、石阡县**街道**社区杨某某家中、石阡县**街道**村**农庄等地开设赌场,以扑克牌打“弹子九”的方式组织赌博,并根据每局的赌注金额抽取一定数额的提成。赌场开设约半个月,覃某某等人每人获利一万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判决书等;2.证人证人边某某、鄢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覃某某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成燕

                            

                              2020年9月1日

                                 

附件1.被告人覃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7册、起诉书8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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