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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六部刑诉〔2020〕664号 

被告人覃某某绰号“覃二娃”,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初以来,刘某甲、吕某某(均另案起诉)在温州市瓯海区仙岩街道沈岙村、瑞安市塘下镇凤川村等地的山上开设赌场,以“跑三公”的赌博形式,组织、吸引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同年11月初左右,谢某某、陈某某(均另案起诉)入伙,赌场继续开设4场后于同年11月14日晚被公安机关查获。其间,被告人覃某某为该赌场充当理手及望风,共收取赌场好处费人民币1500余元。经查,该赌场累计参赌人数达160人以上,累计抽取头薪人民币10000元以上。

案发后,被告人覃某某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视频截图、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李某某、刘某乙、王某某、颜某某、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覃某某及同案人员刘某甲、吕某某、谢某某、曾某某、陈某某、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结伙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覃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覃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标标

2020521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在温,联系电话13646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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