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一部刑诉〔2020〕Z576号
被告人覃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4521241956********,汉族,文盲,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镇**村**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6月2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7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9年4月份开始至被查获期间,被告人覃某某在其租住的位于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市场—小卖部内,利用一副“麻将牌”赌具供参赌人员以自摸的方式进行赌博,每盘赌注为人民币(下同)10元至20元,赔率l至2倍不等,覃某某每次抽取前六盘“自摸”的人每盘10元,每次抽取共计60元。至被抓获时,共“抽水”获利约2000元。2020年6月1日20时许,公安机关对该小卖部进行查处,民警现场抓获覃某某及参赌人员罗某某、兰某甲等人(均已作行政处罚),并现场提取扣押赌具麻将牌一副、赌资人民币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赌具麻将机1台、赌资人民币60元;2.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身份证明、前科证明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兰某乙、马某某、徐某某、黄某某、蔡某某、兰某甲、罗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克彬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在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11份、认罪认罚权利义务告知书、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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