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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寻衅滋事案)_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公诉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95********,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永定区**村**组。因吸食毒品,2015年12月9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1月12日至1月15日临羁押于惠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2020年1月16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4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3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5月14日、2020年7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5日,冯某某因与朱某某(另案处理)在“快手”平台上发生争吵后,将该情况告知陈某某,陈某某遂约朱某某见面。次日21时许,陈某某邀约被害人杨某某等人,朱某某则邀约被告人覃某某给其帮忙,覃某某遂邀约石某某(已死亡)与邬某某、张某某(二人均在服刑)等人。后双方在张家界市永定城区**街鸿星尔克店门前见面。见面后,杨某某与石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覃某某与石某某等人便用事先准备好的刀将被害人杨某某砍伤。经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杨某某的肢体累计51.2CM的缝合创口、瘢痕属轻伤一级范畴,左侧坐骨神经损伤、左侧腓总神经损伤、左侧胫骨前肌断裂,属轻伤二级范畴。左侧腓骨头骨折、左侧股骨下段骨折、左侧开放性髂骨骨折、左侧胫骨部分骨折,行手术治疗,属轻伤二级范畴,综合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说明、羁押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等;

2.证人陈某某、宋某某、冯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朱某某、石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相关照片;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谷婕妤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于张家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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