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1213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2日经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覃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23时许,被害人黄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街**路**号**餐馆用餐时,因琐事与邻桌的男子发生纠纷。被告人覃某某用啤酒瓶击打被害人黄某某后脑部,啤酒瓶破裂后的碎片划伤被害人脖子。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20年4月23日,民警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滩区银滩大道将被告人覃某某抓获。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覃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黄某某,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秋
2020年7月2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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