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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793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镇**村**号。2019年8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11日、2020年2月18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1月3日、3月18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7日凌晨1时40分许,“老九”(另案处理)电话纠集被告人覃某某帮忙打架,被告人覃某某再纠集韦某甲(另案处理),后被告人覃某某到达我市**镇**工业区**饭店门前路段,随意殴打被害人何某某、韦某乙,并持砍刀将被害人何某某左手小臂、左小腿砍伤。经中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何某某、韦某乙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随后,接报赶来的公安人员在现场附近将被告人覃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  婷 

                              检察官助理:朱雪绿

  2020年4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5册及光盘5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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