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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652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71991********,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住**镇**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5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9日至21日期间,被告人覃某某多次在其租住的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小区**栋**单元**楼**旅馆**房内,采用注射的方式与其他吸毒人员吸食毒品海洛因。

1、2019年5月19日,被告人覃某某在其租住的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小区**栋**单元**楼**旅馆**房内,容留了吸毒人员彭某甲、彭某乙采用注射的方式吸食了毒品海洛因。

2、2019年5月20日下午,被告人覃某某在其租住的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小区**栋**单元**楼**旅馆**房内,容留了吸毒人员彭某甲、彭某乙采用注射的方式吸食了毒品海洛因。

3、2019年5月21日下午,被告人覃某某在其入住的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小区**栋**单元**楼**旅馆**房内,容留了吸毒人员彭某甲、彭某乙采用注射的方式吸食了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彭某甲、彭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检测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覃某某系初犯,但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故建议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超

2019年7月22日

附: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贰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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