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刑刑诉〔2019〕258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22001********,土家族,高中文化,在校学生,湖南省沅陵县人,住沅陵县**乡**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沅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即日由沅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沅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其间,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被告人覃某某在自己所开的沅陵县**宾馆**房间里容留吸毒人员曹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
2019年9月15日20时,被告人覃某某在沅陵县**宾馆**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物证;
1.证人李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2.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勘验、指认等笔录;
4.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在自己所开的宾馆房间里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且其中有未成年人,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丹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在沅陵县看守所。
2.侦查卷叁册、检察卷壹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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