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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8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镇**路**号,经常居住地平昌县**镇**街**段**号**楼。2019年6月,因吸毒被平昌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同年11月22日,因吸毒被平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平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由平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昌县看守所。

本案由平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覃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覃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覃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告人覃某某租住在平昌县**镇**街**段**号**楼中间房间。同年12月,被告人覃某某伙同李某某、冯某某在租住的房间内采取壶壶过滤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冰毒。

2019年9月初,被告人覃某某伙同敬某某在平昌县**镇**街**段**号**楼中间房间内采取壶壶过滤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冰毒。

2019年9月底,被告人覃某某伙同敬某某、严某某在平昌县**镇**街**段**号**楼中间房间内采取壶壶过滤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冰毒。

2019年10月中旬,被告人覃某某伙同敬某某、严某某在平昌县**镇**街**段**号**楼中间房间内采取壶壶过滤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在自己的住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覃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平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继元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平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起诉书8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  换押证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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