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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511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90********,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甘棠镇旺龙村委会那某某240号,住佛山市禅城区**村**号**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覃某某向纪某某(另案处理)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在其租住的佛山市禅城区澜石黎冲永丰村2巷5号203房内用自制的工具吸食。其间,被告人覃某某还叫来或容许其他吸食人员在该处多次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其中,2019年9月24日容留黄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1次;同年9月28日容留黄某某、蒙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1次;同年12月初容留蒙某某、陈某某(外号“沙煲”)吸食甲基苯丙胺1次。

2020年1月3日,被告人覃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自愿认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矿城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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