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刑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生于1993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12425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紫阳县****经营者,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镇**村**组,现居住地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紫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7日被紫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无前科。
本案由紫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3日21时许,紫阳县公安局蒿坪派出所接到**镇**村村民侯某某报警,值班民警刘某某带领辅警李某某、许某某前往**镇**村覃某某废品收购站处置侯某某与覃某某的劳资纠纷。在民警处警过程中覃某某欲离开现场,李某某为防止覃某某离开挡在其身前并口头对其进行制止,覃某某突然挥拳殴打李某某,踢踹李某某腿部,致使李某某失去重心倒地受伤。后覃某某又从其租住的简易工棚墙上取下一把菜刀,被覃某某的母亲、妻子及时阻拦和制止后将菜刀放回。覃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向被殴打的辅警真诚道歉,取得该辅警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使用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暴力袭击的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务辅助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覃某某到案后,委托其家人向被殴打的民警真诚道歉,取得该民警的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八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覃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紫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琳
检察官助理:熊荣艳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覃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无前科。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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