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北检检察一部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覃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1119******2210,壮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现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镇**村**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11日被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3年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执行刑事拘留,经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被广西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甲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覃某甲于2019年12月份至2020年7月份期间,在广西柳州市柳北区雅儒路和八一路步步高广场路边等地多次收购他人银行卡进行贩卖,其中以每套400元的价格从徐某某处收购农业银行银行卡2套(卡号:62284808588******,6228480858845******)、中国银行银行卡1套(卡号: 62166926000******),工商银行银行卡1套(卡号:62220321050******);以每套400元的价格从张某某处收购农业银行银行卡1套(卡号:62284808588******)和中国银行银行卡1套(卡号:62166926000******);以支付100元辛苦费从韦某某处获取农业银行银行卡1套(卡号:62284808588******)和工商银行银行卡1套(卡号:62220321050******);以每套550元的价格从柳某某处收购农业银行银行卡1套(卡号:62284808588******),被告人覃某甲共计收购了9套银行卡。尔后,被告人覃某甲以每套600元的价格将上述银行卡在广西柳州市柳北区雅儒路广雅新街市附近出售给覃某乙(另处理),覃某乙再将收购的银行卡以每套700元的价格分别在广西柳州市柳南区潭中西路、河西路等地出售给陆某某(另处理),被告人覃某甲从中非法获利1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用于非法出售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革
(院印)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覃某甲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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