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平检刑诉〔2020〕418号
被告人覃某甲,男,194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4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平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覃某甲在平南县六陈镇新塘村马冲屯社公背山岭进行炼山,其用打火机点燃杂草后,由于风大导致火势失去控制并蔓延至旁边的林地,引发森林火灾。经平南县林业局调查计算,该起森林火灾造成的过火毁林面积为2.53公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谅解证明;2.证人覃某乙等3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覃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林地调查报告;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在野外作业时,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造成森林过火面积达2.53公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清泉
检察官助理:李梅清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覃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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