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公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55********,汉族,高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岑某某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岑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失火罪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覃某某于2020年2月18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在岑某某安平镇富宁村白坟么山场烧自留山的杂草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岑某某安平镇富宁村白坟么山场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11.91公顷(折合178.65亩),有林地面积6.99公顷(折合104.85亩),过火树种巨尾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引发山林火灾,过火有林地总面积6.99公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主动投案自首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立旺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岑某某**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45747****。
2.案卷材料一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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