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刑检刑诉〔2020〕353号
被告人覃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25021976********,壮族,在职研究生,原贵港市**局**支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住港北区**路**村**号。因涉嫌犯受贿罪,2020年5月18日经贵港市监察委员会批准,决定对被告人覃某甲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5月18日,贵港市港北区监察委员会对被告人覃某甲执行留置。
本案由贵港市港北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决定对被告人覃某甲刑事拘留;2020年8月5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本院决定逮捕,2020年8月6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本院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6年,被告人覃某甲在担任贵港市**局**所、**所**长以及贵港市**局**期间,利用职务、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他人送给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61.1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1年3月,被告人覃某甲在担任贵港市**局**所**长期间,该辖区内龙头山发生一起聚众斗殴案件。打架一方的组织者覃某乙找到罗某某,罗某某请托被告人覃某甲关照。被告人覃某甲在明知罗某某请求的是不再追究该聚众斗殴案中一方组织者的刑事责任后,表示不安排警力抓捕覃某乙。期间,罗某某在贵港市城区福来登酒店的房间帮覃某乙送给被告人覃某甲10万元好处费。
二、2012年8月至2014年3月,李某甲在贵港市**局**所管理的辖区内经营具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室,为了不让**所出警查处其经营的赌博游戏机室,李某甲通过赖某某找到时任**所**长的被告人覃某甲,请求被告人覃某甲给予关照。被告人覃某甲表示同意关照。为此,被告人覃某甲分20次共收受李某甲通过赖某某送给的6万元好处费。在此期间,被告人覃某甲没有安排警力查处过李某甲开设的赌博游戏机室。
三、2012年10月至2013年12月,范某某在贵港市**局**所管理的辖区内经营具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室,为了不让**所出警查处其经营的赌博游戏机室,范某某找到时任**所**长的被告人覃某甲,请求被告人覃某甲给予关照。被告人覃某甲表示同意关照。为此,被告人覃某甲分12次共收受范某某送给的24万元好处费。在此期间,被告人覃某甲没有安排警力查处过范某某开设的赌博游戏机室。
四、2012年9月至2014年初,黄某甲在贵港市**局**所管理的辖区内经营具有赌博性质的百家乐游戏机室,为了不让**所出警查处其经营的赌博游戏机室,黄某甲找到时任**所**长的被告人覃某甲,请求被告人覃某甲给予关照。被告人覃某甲表示同意关照。为此,被告人覃某甲分10次共收受黄某甲送给的5万元好处费。在此期间,被告人覃某甲没有安排警力查处过黄某甲开设的赌博游戏机室。
五、2012年8月至2013年12月,江某甲在贵港市**局**所管理的辖区内经营具有赌博性质的游戏室、麻将室,为了不让**所出警查处其经营的赌博游戏机室,江某甲找到时任**所**长的被告人覃某甲,请求被告人覃某甲给予关照。被告人覃某甲表示同意关照。为此,被告人覃某甲分2次共收受江某甲送给的1万元好处费。
六、2012年,陆某某在贵港市新世纪广场经营“时光酒吧”,为了不让**所出警查处其经营的酒吧,陆某某找到时任贵港市**局**所**长的被告人覃某甲,请求被告人覃某甲给予关照。被告人覃某甲表示同意关照。为此,被告人覃某甲3次共收受陆某某送给的0.6万元好处费。
七、2014年上半年,龚某某的银行账户被江苏警方冻结。随后,江苏警方持公函到贵港市**所请求协助调查。时任贵港市**局**所**长的被告人覃某甲在协助江苏警方办理案件时,帮龚某某向江苏警方协调说情,后顺利帮龚某某解决银行账户被冻结的事情。为此,梁某某在贵港市城区福来登酒店的包厢帮龚某某送给覃某甲5万元好处费。
八、2014年初,宋某某开发的“观天下”房地产项目与承建方纠纷争执,引发双方持械对峙。时任贵港市**局**所**长的被告人覃某甲应宋某某的请求安排警力维持秩序。2014年底的一天,宋某某在其项目部办公室里送给被告人覃某甲3万元好处费。2016年2月份,被告人覃某甲帮忙宋某某办理户口分离手续,为了感谢被告人覃某甲的帮忙,宋某某在观天下项目部办公室送给被告人覃某甲0.5万元好处费。
九、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贵港市**局**所民警在贵港市城区水木宾馆查处一起发生在江某乙经营的公司里网络赌博案件。为此,江某乙找到时任贵港市**局**所**长的被告人覃某甲,请求被告人覃某甲不要查处其公司内的网络赌博行为。被告人覃某甲表示同意关照。事后,江某乙在水木宾馆办公室送给被告人覃某甲6万元好处费。
案发后,被告人的家属代其退出赃款人民币61.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户籍证明,移送财务清单,到案经过,干部基本情况表,贵港市**局委员会文件,广西贵港市**局**分局文件,贵港市**局干部调动通知,贵港市**局干部调动介绍信,贵港市**局机构人员编制通知,龙头山聚众斗殴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覃某乙、罗某某、黄某乙、李某乙、贾某某、赖某某、李某甲、范某某、黄某甲、梁某某、龚某某、宋某某、江某甲、陆某某、江某乙、谭某某、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覃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梁丽坤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覃某甲现被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6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赃款人民币61.1万元存放在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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