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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开检公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81982********,土家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北省鹤峰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23日交由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3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案后,于2020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覃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覃某某酒后驾驶一辆鄂A****8红色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沿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东风高架桥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行驶至太子湖北路路段时,被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交通大队民警当场抓获。经使用酒精检测仪对被告人覃某某进行检测,结果为126mg/l00ml,随后将其送到汉阳医院醒酒中心抽血并约束醒酒,接受进一步调查。后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从被告人覃某某静脉血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32.43mg/l00ml,超过醉酒驾驶标准(80mg/l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现场照片、抽血现场照片;2.受案登记表、抓获、破案经过,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信息,强制措施凭证,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呼气酒精检测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有无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3.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三真司法鉴定中心[2019]毒鉴第X4340号鉴定意见书等的鉴定意见;4.现场查获、抽血、讯问视频等的视听资料;5.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在城市快速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覃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覃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珣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鹤峰县**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3636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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