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松检二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7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松滋市,住松滋市**街道**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松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6日由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松滋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松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覃某某在松滋市**镇**大道“**”餐馆与朋友刘某某、李某某吃午饭,席间,覃某某饮用白酒约2两。15时许覃某某驾驶自己的号牌为鄂D****1小轿车送刘某某到“**”餐馆后回家,沿**大道由北向南行驶,从右侧超越同向行驶的由袁某某驾驶的鄂D****9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时发生刮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覃某某逃逸,袁某某报警。16时许,松滋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中队民警传唤覃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当场对覃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35mg/lOOml。随后民警将覃某某带至松滋市**医院**门诊部,依法委托医务人员对其抽取静脉血液封存备检。3月25日,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覃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6.65mg/lOOml。
经松滋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 覃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袁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覃某某赔偿袁某某车辆维修费用1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街道**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呼气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及提取静脉血样过程视频截图、收据、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袁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现场方位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覃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代红燕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松滋市**街道**组家中,电话17763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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