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平南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平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某某某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6日06时25分许,被告人覃某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朝阳大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在平南县朝阳大道雄森红绿灯路段与被害人莫均驾驶桂RZ0533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经认定,覃某某在上述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经对覃某某的血抽样送检,检测结果为覃某某的血酒精浓度为152.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案件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莫某某的陈述;4.鉴定结论;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世乐
检察官助理:陈婷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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