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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公诉刑诉〔2019〕221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6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现住信宜市**楼**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信宜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8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信宜市公安局决定,同年1月9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信宜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5月6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覃某某驾驶其妻子吴某的粤K****8号牌小轿车行驶至信宜市**小学路口对出路段时被信宜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3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被告人覃某某的身份信息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登记表,(2)粤K****8号牌小轿车的车辆信息,(3)到案经过,(4)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2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对覃某某抽取血样的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洪涛

2019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地址:信宜市**楼**房,联系电话:13428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对覃某某抽取血样的视频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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