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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覃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75********,苗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思南县**街道**组。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0年12月9日被思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02日11时许,被告人覃某甲在思南县双塘街道办事处覃家坝村覃某乙家中饮酒后回到自己家中。当日12时许,因其母亲晕倒需要送医,覃某甲并驾驶贵DK****号小型轿车从思南县双塘街道办事处覃家坝村出发往思南县人民医院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道(双塘街道办事处覃家坝村路口处)时,与从思南县鹦鹉溪镇往双塘街道办事处政府方向行驶的由李某乙驾驶的粤J1****号小型轿车相撞而肇事,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2月2日14时8分,思南县公安局民警对覃某甲进行酒精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167mg/100mL,涉嫌醉酒驾车,后公安民警将覃某甲带至思南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覃某甲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02.28mg/100mL。经思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覃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乙无责任。

案发后,覃某甲经与被害人李某乙协商并取得同意后,安排其儿子覃某丙驾驶肇事车辆将其母亲送往医院救治,覃某甲在明知对方已经报警后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覃某乙、李某甲、覃某丙、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覃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甲醉酒驾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七)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覃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覃某甲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覃某甲具有紧急就医情形,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覃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覃某甲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虹

                                               检察官助理 魏鑫

                                               

2020年6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5286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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