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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危险驾驶案)_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一部刑诉〔2020〕Z428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4271964********,湖南省石门县人,土家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湖南省澧县**镇**社区**组。2019年10月5日被潮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潮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0日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覃某某,于2018年9月30日22时许,饮酒后驾驶粤U2****号二轮摩托车,沿潮州市湘桥区环城东路自南往北行驶至竹木门前路段时,适遇被害人林某某驾驶悬挂粤U6****号二轮摩托车乘载张某某在其前方同向行驶,因覃某某驾车上路时没有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致两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张某某轻微受伤及二车受损。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覃某某应负本事故全部责任,林某某、张某某无责任。经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覃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208.0mg/100m1。2019年10月5日,被告人覃某某在准备投案途中被湖南省澧县公安局城头山派出所抓获。

被告人覃某某,于2020年6月25日10时许,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在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下,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外环北路宏天广场前路段时,被在其后方同向的蔡某某驾驶粤UZ****号小型普通客车碰撞,事故造成覃某某受伤及二车不同程度受损。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蔡某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覃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及相关的书证等为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覃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树旭 

检察官助理:林艾希    

 2020年9月18日

附:1.被告人覃某某现被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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