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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1392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301974********,壮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覃某某与四个同事在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辅城坳岭南路**号附近的一个快餐店一起吃宵夜,一起喝了五瓶白酒,被告人覃某某喝了一斤左右,凌晨2时许,被告人覃某某走路回家睡觉,一直睡到18时许,2020年4月18日20时接公司电话,被告人覃某某驾驶桂MVK****号牌小型汽车前往龙岗区横岗,在行经龙岗区清平高速路入口到富安收费站入口广场路段(高速公路)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覃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0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覃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8.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到案经过、身份信息、驾驶证信息、行驶证信息、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结论;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进入龙岗区清平高速路入口到富安收费站入口广场路段(高速公路)时被查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勇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8124****19,担保人韦某某,联系电话为137*******2.

2、案卷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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