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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14〕327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某某,身份证号码4526231971********,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田某某**镇**村**屯**号。

本案由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11日21时20分,被告人覃某某驾驶桂L****1号两轮摩托车沿田某某平马镇人民北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当覃某某左转弯行驶至田东实验高中与芒果大道交叉路口时,车辆与对向行驶由黄某某驾驶的桂L****1号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覃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调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2014]化验字第7**号乙醇定性定量检验报告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安岗

2014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的联系电话:15077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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