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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73********,壮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武某某**技术人员,出生地广西武某某,户籍住址武某某**镇城中******号,住武某某**镇**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武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23时17分许,被告人覃某某酒后驾驶桂B****1号小型轿车在武某某武宣镇七星大道朝阳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依法对覃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覃某某的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65mg/100ml,民警即带覃某某到武某某中医院进行抽取血样,并将血样送往柳州明桂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经检验,覃某某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74mg /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威墩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覃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址:武宣镇**栋**单元**号,联系电话:1877626****。

2.本案刑事卷宗一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使用远程庭审建议书》各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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