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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公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广西桂平市**镇**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覃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由桂平市江口镇江口街方向往盘石村方向行驶,至万江村路段,覃某某驾驶摩托车与对向由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事故发生时覃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9.5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交警部门认定,覃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覃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覃某某接到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交通警察部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覃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醉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覃露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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