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刑诉〔2020〕406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31976********,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柳州市鱼峰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覃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桂B****8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在柳州市鱼峰区曙光大道九子岭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罗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侧面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赶至现场将覃某某带至医院,医务人员对其抽取血样。经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覃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85.17毫克/100毫升。经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柳东交警大队认定,覃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覃某某经通知到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柳东交警大队接受处置,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事故发生后,覃某某向罗某某赔偿了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朱晓雨
检察官助理 光静华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覃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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