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武检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 壮族,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65********,初中文化,无业,住南宁市武某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覃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9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南宁市武某区农坛路红岭派出所路段时,被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十五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覃某某在案发时的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22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
2.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执法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雨农
检察官助理:万骏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在家候审。
2.侦查卷宗一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