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覃某某危险驾驶案)_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0〕00000010号 


  被告人覃某某性别: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32001**********族****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凯里经济开发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黔东南州公安局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东南州公安局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覃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凯里经济开发区白午村水井处向经纬汽车城方向行驶,20时33分许,当车辆行驶至上瑞线1923Km+750m(白午村水井)处时,与被害人潘某某停放在道路贵HZ****号小型轿车发生刮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潘某某电话报警后,凯里经济开发区民警到现场进行处置,经覃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将其带至凯里经济开发区中西医结合医院抽取血样。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样进行鉴定,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3.20mg/100ml。经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覃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潘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覃某某拘役个月,缓刑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敏、陈迤昕

2020年1月14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