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址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因无证驾驶,于2010年10月1日被云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日凌晨,被告人覃某某在云阳县云江大道“金碧辉煌”KTV唱歌时饮酒,后覃某某驾驶牌照为渝F7****小型轿车搭载邹某某、颜某某、邓某某从“金碧辉煌”KTV向望江大道方向行驶。2时许,该车行驶至云阳县三合路“高汤包面”餐馆门前路段时,分别与停放在路边的二轮电动车、渝F0****普通二轮摩托车、四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四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覃某某被云阳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经云阳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覃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覃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6毫克/100毫升。
2020年12月,被告人覃某某已与受损车辆车主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血液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调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罗某某、代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覃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覃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维
检察官助理:赵婷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