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检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41982********,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临澧县人,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庄**庄**栋**号,现住临澧县**镇**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7日,本院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本案由临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5日,被告人覃某某午餐饮酒后驾驶“东风标致”牌湘******小型普通客车从本县安福街道出发前往本县合口镇。当日14时20分许,覃某某驾车行驶至修梅镇加油站前路段时,其车前部与同向前方胡某某驾驶的“北京现代”牌湘******小轿车尾部相撞,致使湘******小轿车失控冲向路边居民刘某某经营的洗车场,造成被害人胡某某车辆受损、被害人刘某某轻伤一级(九级伤残)及相关洗车设备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临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立即前往处警,并将覃某某带至临澧县中医院抽取血样后送检。经津市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覃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为137.4mg/100ml。经临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覃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归案后,覃某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临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接报案登记表、归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驾驶证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覃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血液样品送检单、津市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报告津卫(乙)检20180464号检测报告;5.视听资料:提取血样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莉
检察官助理:周先行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覃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联系电话:18649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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