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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1296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7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镇**村**号(以上为自报)。2019年3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5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8月22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覃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我市小榄镇**路**宿舍西路对开处时,碰撞路基而肇事,事故造成其本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后果。随后,被告人覃某某在小榄人民医院被公安人员查获。经广东宏力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覃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22.2mg/100mL。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被告人覃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覃某某一直未前往公安机关接受处理,于2019年3月21日在我市小榄镇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如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亚军

2019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被取保候审(手机135*******)。

2、本案案卷2册、光盘1张。

3、涉案物品扣押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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