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覃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021994********,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8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11月28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9月17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覃某某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兰某某,行驶至本市白云区广花路江村大桥北往南桥头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覃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5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抓获经过、到案经过、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兰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
4、鉴定检验报告书;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覃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覃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文伟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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