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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偷越国(边)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嘉检一部刑诉〔2020〕85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11304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龙蟠镇******号附**号,住高坪区****小区**幢**单元**号。2008年1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0年5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偷越国(边)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覃某某冒用南充市嘉陵区桥龙乡**村**组蒋某某的身份信息办理了居民身份证后,于2013年7月9日到南充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申办了护照,并用该护照于2014年8月11日至2019年2月6日四次出入国境到澳大利亚看望女朋友,并在澳大利亚读书和打工。覃某某被通知到案接受调查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覃某某通知到案接受调查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光复

2020年4月3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82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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