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Z791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41982********,壮族,出生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镇**村**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17日20时37分许,被告人覃某某去至广州市越某某**路**号**银行ATM机旁,冒用被害人南某某遗留在ATM机上的**银行卡(卡号:62**************),分两次共计取款人民币5500元。
2020年5月12日8时许,被告人覃某某在广州市越某某**桥底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银行卡等物证、抓获经过、取款录像截图等书证、被害人南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覃某某、现场勘验笔录、视听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覃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颖琳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速裁案件讯问笔录及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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