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刑检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覃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021984********,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住覃塘区**镇**村**屯**号。因涉嫌犯伪证罪,于2020年7月1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甲涉嫌伪证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至8月,覃某乙(已起诉)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其承包的位于贵港市港北区**乡**村“双**”、“风**”山岭上的巨尾桉。经鉴定,该案砍伐巨尾桉株数为7833株,砍伐面积95.5亩,蓄积为462.34立方米,出材量为373.31立方米。案发后,在覃某乙指使下,覃某乙的侄子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的岳父农某乙(已释放)均在贵港市森林公安局对上述犯罪行为进行调查的时候作了假证,谎称本案桉树是覃某乙承包给农某乙砍的,以达到覃某乙计划让农某乙帮其分担罪责的目的。
2020年7月1日,被告人覃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伪造的林木砍伐买卖合同和林木砍伐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等;2.证人证言:证人农某甲、农某乙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覃某甲和同案人覃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隐匿罪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覃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涛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覃某甲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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