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一部刑诉〔2020〕Z942号
被告人覃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武宣县**镇**村**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以来,被告人覃某某加入“梦幻”直播平台,以直播账号进行平台直播。在直播过程中,被告人覃某某以牟某为目的,以穿着性感、色情动作等引诱会员“粉丝”向其打赏“礼物”,之后再添加对方的个人QQ或微信,向会员“粉丝”发送色情视频作为“福利”,从而从中获利。事后,直播平台再根据会员打赏的分值情况与被告人覃某某进行获利分成。
2020年6月7日,叶某某(另案处理)在我市柠溪住处通过手机在“梦幻”平台充值人民币200元,购买了1760个“嗨钻”,并向被告人覃某某的直播账号打赏了1314个“嗨钻”后,被告人覃某某遂添加叶某某的QQ,并通过QQ发送了26段色情视频给叶某某。经鉴定,上述视频中有23段视频属于淫秽物品。经查,被告人覃某某通过发送色情视频牟某共人民币3000元。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覃某某被抓获归案,并现场缴获手机、表演道具等作案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叶某某的证言;3.抓获经过、支付宝充值记录等书证;4.物证;5.鉴定意见;6.电子数据及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以牟某为目的,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斌权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光盘四张;手机二部随案移送,提请法院判决物品详见清单,请法院一并判决;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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