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公检二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覃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群众。出生地湖北省公某某,住公某某**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5日被公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17日,被告人覃某某驾驶号牌鄂D****8小型普通客车,从公某某**镇出发,沿**大堤前往**镇。当日6时05分,覃某某驾车行驶至杨家厂镇朱家湾码头路段,与对向车辆会车时,未尽注意义务,将前方同向行走的被害人马某某撞倒,造成马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覃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号牌鄂D****8小型普通客车照片;2.书证:驾驶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谭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文
2021年1月21日
附项:
1.被告人覃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公某某**镇**路**号,联系电话15090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卷内含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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