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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西检刑诉〔2020〕660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4527241997********,初中文化程度,壮族,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1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6日07时49分许,被告人覃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桂A****6号重型货车在324国道由东往西方向超速行驶,被害人马某某驾驶南宁8***8号二轮电动自行车沿国道由东往西方行驶在前。两车行驶至南宁市西乡塘区国道324线1702KM兴贤小学前路段时,覃某某车发生侧滑,覃某某车车头右前部位与马某某车车尾左后部位发生碰撞,造成马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马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腹部、髋部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覃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的的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覃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某不承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谅解书、警情详情打印单、经济赔偿凭证等书证;2.证人韦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南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南公交技[2019](尸)检字第284号);南宁市狮山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狮山车检[2019]车鉴字第1298号);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2019]痕鉴字第GJS2504R、GJS2504V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第45010720190000254号);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2019]毒鉴定第1876号)。5.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图;6.现场指认笔录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覃某某拨打报警电话等候交警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国锋

2020年9月4日 

附:1.被告人覃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西南宁市;

2.刑事侦查卷壹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光盘拾壹张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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