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一部刑诉〔2020〕Z239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2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镇**村委会**村**号。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覃某某驾驶粤AB****号重型普通货车,沿广州市南沙区**镇**路由西往东行驶至**加油站对开路段时,因未按规定开启转向灯且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导致驾驶车辆与被害人黎某某正常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黎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覃某某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鉴定,被害人黎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造成闭合性胸腹部损伤(伤及心、肺、肝)而死亡。经南沙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覃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覃某某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覃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结合本案案情及认罪认罚具结内容,建议判处被告人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凌锋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7770****)。
2、本案诉讼卷宗共3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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