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足检刑诉〔2021〕30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30195********,汉族,文盲,务农,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镇**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2020年8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1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4日10时50分许,被告人覃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沿重庆市大足区万古镇万国路,从万古镇方向往国梁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万国路4公里处时,与由左走入公路的行人许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许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覃某某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随120急救车将许某某送往医院抢救,但许某某在送往大足区人民医院途中死亡。之后,覃某某前往万古交警队接受调查,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经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许某某符合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致死。经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调查,认定覃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10月21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公司和覃某某分别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0万元和517315元(已经扣除以前支付的4万元),现保险公司已全部赔偿,覃某某未赔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判决书、驾驶人员及涉案车辆查询信息等书证;
2.证人欧某某、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尸体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车速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痕迹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覃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对覃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冷崇文
检察官助理:石莹芸
2021年2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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