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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交通肇事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1〕26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41982********,壮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县,住东莞市凤岗******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7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6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交通肇事案,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10时06分许,被告人覃某某驾驶粤BJ****号重型自卸货车沿龙岗区**街道**大街由东往西方向行驶,途经**加油站路段时该车车头右侧与同方向行驶由宋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两车受损及宋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一)车检情况:1.根据粤南[2020]车鉴字第1183号鉴定意见,粤BJ****号重型自卸货车转向系、制动系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中的相关规定;粤BJ****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系、照明信号装置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中的相关规定。2.根据粤南[2020]车鉴字第1184号鉴定意见,宋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中的相关规定;宋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照明信号装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中的相关规定。

(二)涉酒涉毒情况:1.根据粤华大[2020]毒鉴字第1020号鉴定意见,覃某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根据粤南[2020]毒鉴字第55**号鉴定意见,覃某某血液未检出筛查范围列表内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成分。2.根据粤南[2020]毒鉴字第55**号鉴定意见,宋某某心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小于5mg/100ml;根据粤南[2020]毒鉴字第55**号鉴定意见,宋某某血液未检出筛查范围列表内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成分。

(三)尸检情况:根据粤南[2020]病检字第第151号鉴定意见,宋某某符合生前胸部、腹部、盆部与钝性物体(如车辆、地面等)以碰撞刮擦、碾压等方式造成胸部、腹部、盆部脏器损伤,导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四)电动车机非属性情况:根据粤南[2020]痕鉴字第1932号鉴定意见,宋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属性为非机动车,车辆类型为电动自行车。

(五)车速情况:根据粤南[2020]痕鉴字第1934号鉴定意见,**加油站路口的录像视频,未发现有经过剪辑处理的痕迹。1.粤BJ****号重型自卸货车通过视频画面时(在10:06:46第13帧至10:06:46第32帧时间内)车辆行驶速度约为16km/h;2.宋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通过视频画面时(在10:06:46第13帧至10:06:46第23帧时间内)车辆行驶速度约为23km/h。

交警支队龙岗大队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事故认定:覃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重型自卸货车上道行驶,右转驶出道路时疏忽大意,未察明道路情况确保安全驾驶,且超过核定载重45%,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宋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覃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上道行驶,右转驶出道路时疏忽大意,未察明道路情况确保安全驾驶,且超过核定载重45%,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未有证据证明宋某某有导致事故发生的过错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覃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宋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两车损坏、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袁稀芝

检察官助理 王一如

2021年1月5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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