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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刑诉〔2020〕661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71985********,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柳州市鱼峰区**号**栋**室(户籍所在地:柳州市融安县**乡**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覃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16时许,被告人覃某某驾驶1辆桂B****3运力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行驶至柳州市柳东区沿福城大道鱼峰混凝土柳东股份有限公司门前路段,在右转进入鱼峰混凝土柳东股份有限公司时,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罗某某驾驶的1辆桂C****Y号两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罗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覃某某在案发地等待交警到场处理。经柳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罗某某死亡原因为创伤性休克死亡。经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犯罪侦查大队认定,覃某某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2020年9月30日,被告人覃某某经公安民警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周诗玛

检察官助理   覃桃妮

2020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碟十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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