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二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住都江堰市**镇**段**号。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对覃某某不予批准逮捕,同日都江堰市公安局决定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害人何某某,男性,殁年66岁。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下午,被告人覃某某驾驶川A*****亚特重工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由本市聚源镇方向沿G213线往崇义镇方向行驶。当日15时15分许,覃某某驾车行驶至G213驾青路27米处路口往郫都区方向时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黄灯通过路口(信号灯为黄灯时车辆未越过停止线),随即与右侧道路上向左变向行驶的被害人何某某所驾自行车相撞,致何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经都江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覃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何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经检验,何某某死亡原因为腹部离断伤。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覃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损失,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电子数据、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建议对覃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邱敬雯
(院印)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卷宗贰册、光盘壹张、电子数据(监控)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