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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6〕475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42280119810401181X,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乡**村**号。2015年12月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2月1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6年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2月7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覃某某驾驶粤T**号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我市古镇镇**对开路段时,碰撞被害人高某某驾驶的粤J**号二轮摩托车而肇事,造成被害人高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后果。肇事后,被告人覃某某报警。不久,公安人员将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被告人覃某某抓获归案。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被告人覃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高某炎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岳妍妍

2016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

3、涉案物品扣押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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