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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买卖身份证件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性,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92********,壮族,初中文化水平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9月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覃某某为实施不法活动,联系商家以300元至80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了三张银行卡和三张身份证。其中三张身份证信息如下:身份证号码:6104251996********,身份证名字郝某某;身份证号码:3202191995********,身份证名字吴某某;身份证号码:4501041996********,身份名字刘某某。2020年5月31日覃某某冒用刘某某的身份证租房。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24日14时在惠阳区**街道办**村**苑**栋**房将被告人覃某某抓获归案,并缴获上述三张身份证,经公安机关鉴定该三张身份证为真身份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缴获物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买卖居民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有前科;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覃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黄微

                              检察官助理 曾天丽

                              2020年11月26

                                   (院印)

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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