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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黄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86********,壮族,小学文化,粮农,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镇**村**委**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武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审查,于2020年8月31日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武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92********,壮族,初中文化,粮农,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镇**村**委**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武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审查,于2020年8月31日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武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晚,被告人覃某某和黄某某等人在武某某城PPR酒吧大厅内C3C5号桌喝酒,次日凌晨1时许,黄某某上完厕所往回走时,看见正在D16号桌喝酒的韦某某一部黑色华为P30手机掉落在桌旁的地上,黄某某逐用脚压着手机往前移至沙发旁。此时,被告人覃某某走过来去厕所,黄某某就对其说他刚才自己用脚把一部手机踢到沙发旁,并说他做掩护让覃某某把手机偷走。被告人覃某某同意后,两人走到D16号桌旁边过道时,黄某某用手指着手机,覃某某弯腰将手机拿走。被告人覃某某、黄某某得到手机后,进厕所内把手机关机。后俩人商量,覃某某独自处理这部手机,给200元钱给黄某某。同月25日,覃某某将该手机拿到修理店内刷机解锁时,被被害人韦某某发现并报案。经物价部门评估,该被盗手机价值2301元人民币。案发后,该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给受害人韦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 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覃某某、黄某某共同商议,并一起实施盗窃行为,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二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覃某某、黄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分别对被告人覃某某、黄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梅娟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覃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镇**村**村民委**村**队**号,联系电话:1807728****。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镇**村**委**号,联系电话17777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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