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象检公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82********,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号。曾因犯盗窃罪,2012年9月4日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16年11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7年8月4日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3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20年5月16日被象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象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象州县看守所。
被告人韦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92********,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象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象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象州县看守所。
本案由象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下午,被告人覃某某伙同被告人韦某某驾驶车牌为粵J****N小汽车从来宾市兴宾区寺山镇窜到象州县城伺机盗窃。二人窜到象州镇光明路附近,由覃某某下车寻找盗窃目标,韦某某驾车在光明路九巷等候接应,覃某某发现光明路**苑**栋**室无人在家,便利用技术开锁打开房门进入该室内,盗走室内现金7000多元人民币、依波牌手表一块、vivo牌手机一部。覃某某盗窃得手后与韦某某开车逃离县城,所得赃款两人平分,依波牌手表及vivo牌手机则归覃某某使用。2020年5月15日,公安机关在兴宾区寺山镇将覃某某、韦某某抓获归案。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某某甲被盗依波手表价值2898元人民币,vivo牌手机价值62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某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覃某某、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5.辨认、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覃某某、韦某某到案后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象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娜
2020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韦某某现羁押于象州县看守所;
2.侦查卷壹册,检察卷壹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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