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1〕34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79********,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家住来宾市兴宾区**村**委**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10月28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赖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71********,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家住来宾市兴宾区**乡**村**委**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10月28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16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至2020年4月21日期间,被告人覃某某、赖某某等人合股在寺山乡**村民委**村背何某某家果园的铁棚内开设赌场供赌徒进行赌博,从中抽水渔利共计2万多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笔录及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赖某某提供场地和赌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收取好处费,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赖某某归案后能坦白交待,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利昌
检察官助理:黄爱舒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于看守所;被告人赖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11772****;
2.案卷材料贰册、《量刑建议书》贰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速裁程序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贰份、光盘叁张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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