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覃某某、胡某某容留卖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胡某某,越南名:HU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护照号码B724****,热依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为越南民族共和国**市,现住河池市宜州区**镇**路**巷**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6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逮捕。

被告人覃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1041981********,壮族,中专文化,系河池市宜州区某电站聘用制工人。家住河池市宜州区**镇**路**巷**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6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覃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15日移送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两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段某某(另案处理),称有一男嫖客来到其经营的位于河池市宜州区**镇**路**巷**号 “某某休闲会所”要“快餐”色情服务,后段某某安排卖淫女陈某某(自称越南籍)到该会所。在被告人胡某某收取嫖客268元服务费后,陈某某在该会所四楼按摩房内为嫖客提供“快餐”色情服务。事后被告人胡某某通过微信转了160元介绍费给段某某。

2、2019年9月1日13时许,胡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段某某称有一男嫖客来到“某某休闲会所”要“快餐”色情服务,后段某某又安排卖淫女陈某某到该会所四楼按摩房内提供“快餐”色情服务,事先被告人胡某某收取了嫖客268元服务费,事后通过微信转了160元介绍费给段某某。

3、2019年9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又通过微信联系段某某,称有一男嫖客来到“某某休闲会所”要“快餐”色情服务,后段某某安排外号“猪某某”的卖淫女到该会所四楼按摩房内提供“快餐”色情服务,事先被告人胡某某也收取了嫖客260元服务费,事后通过微信转了160元介绍费给段某某。

4、2019年9月20日晚上,有一男嫖客来到“某某休闲会所”要“推油”(打飞机)色情服务,被告人胡某某便安排湖南籍卖淫女邓某某到该会所四楼按摩房内提供“推油”(打飞机)色情服务,被告人胡某某事先通过微信收取该嫖客168元服务费,事后通过微信转了84元提成给邓某某。

5、2019年9月22日15时许,有一男嫖客来到“某某休闲会所”要“全套”色情服务,被告人胡某某、覃某某便安排湖南籍卖淫女邓某某到该会所四楼按摩房内提供“全套”色情服务,并通过微信收取该嫖客服务费,事后被告人胡某某通过微信转了300元提成。当日17时许,被告人胡某某、覃某某及卖淫女邓某某在“某某休闲会所内被公安民警查获。

6、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22日期间,被告人胡某某、覃某某容留卖淫女陈某某、 “猪某某”(外号)以及邓某某等人在两人经营管理的“某某休闲会所”内从事卖淫活动,共非法获利11000元人民币(其中账本记账金额3460元,微信记账金额为7540元)。两被告人到案均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都是主犯,都应当对所有犯罪负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覃某某在自己经营管理的养生休闲会所内容留卖淫女实施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被告人胡某某、覃某某均有坦白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覃某某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小焕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河池市看守所、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于河池市宜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检察卷1册。

3.涉案白色华为手机和金色苹果手机各一台、摄像头2个(含存储卡)、光盘19张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