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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田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20〕2773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83********,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2005年11月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1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2015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覃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月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82********,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居委会。2012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2016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田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覃某某、田某某经事先预谋,至本市闵行区**镇**路**弄**号**室,采用技术性开锁手段入户实施盗窃,窃得被害人陈某某放于书房内的笔记本电脑一部,放于卧室内的小型保险箱一个,内有黄金项链、金条、戒指、手镯、纪念币等物(均不予估价)。

2020年7月3日,被告人覃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7月7日,被告人田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被告人田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供认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到案后始终拒不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实,其家中财物被窃的事实。

2.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的监控视频及《图侦工作情况》证实,两名被告人的作案经过。

3.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四份,证实本案现场监控录像中的两名嫌疑人与被告人覃某某、田某某系同一人。

4、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本案案发现场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覃某某、田某某处扣押黑色华为手机、深色OPPO手机。

6.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覃某某、田某某到案的经过。

7.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覃某某、田某某的前科情况。

8.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被告人覃某某的指认照片证实,二人入户盗窃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覃某某、田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某某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_检察官奚亚一

检察官助理吕悠悠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覃某某、田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听取律师意见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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